(政府采購拒絕國貨算是“國際慣例”?)
花別人的錢總不如花自己的錢來得上心。所以,當有人花納稅人的錢時,就需要更多的規則和監督,關于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便應運而生。在國外的政府采購領域,經過上百年的實踐已形成比較成熟的規則。一般認為,良好的政府采購需要做到的,一是要公平競爭、透明公開;二是要節省資金、物有所值;三是要力爭采購國貨、扶持本國企業。
1月7日新華社報道,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在涉及約300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中,明確排斥國產自主品牌參與競爭。此前的去年11月,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在空調采購的政府招標中也公開要求“洋品牌”,“格力”等A國產品牌均被拒之門外。可見,地方政府部門采購拒絕國貨,已非個別。
有人認為,政府采購只要國外知名品牌也是合理的,因為品牌質量好。這確有一些道理。在高精尖領域,中外廠商的確存在差距。但在其他領域,盲目認為國內產品的質量不過關,卻是落伍的“成見”。拿家用電子產品來說,不少貼有歐美著名品牌的家電產品,實際上都是“MadeinChina”。很多人都知道,江蘇蘇州、廣東東莞等地已成為全球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產業的制造中心。作為國際零售業巨頭的沃爾瑪和家樂福,也在逐年提高在中國采購商品的比重。
當然,到目前為止,中國產品還沒有在國際市場上贏得高質量的聲譽。這也很正常。早在20世紀50年代,日本貨在歐美也被認為是“劣質產品”,但到了80年代,日本汽車已成為高質量的代名詞。對“中國制造”來說,也是一樣:過去的質量不行,不代表現在的質量不行。在20世紀90年代初,韓國三星公司董事長李健熙在美國考察市場時發現,三星公司的電子產品在美國商店里已經落滿灰塵而無人問津,但在21世紀初韓國三星已經超越日本索尼,而一舉成為全球市場價值最高的消費電子企業。
當然,更值得質疑的,是政府采購拒絕國貨的合法性。《政府采購法》一方面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,節省公共資金和防止腐敗;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公平競爭和采購國貨的原則。其第三條規定:“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、公平競爭原則、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。”實際上,上述兩地政府的做法,已經違反了“公平競爭原則”。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: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,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。”
此外,很多國家的政府采購法令,均要求政府優先采購本國貨。美國的《1933年購買美國貨法》就要求美國聯邦政府在采購時應優先考慮購買美國產品。中國的《政府采購法》也有類似的原則。該法第十條規定:除有特殊情形的,“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、工程和服務”。因此,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負責人所謂“本次設備采購完全是按照‘國際慣例’進行的”一說,并不成立。
實際上,江西和安徽這兩地的做法不僅不合理,而且不合法。但問題是,這樣的事件為什么會重復上演?從前因后果來看,首先需要檢討的是地方政府部門的公共行政理念。公共行政之“公”,是公共利益之“公”。如果政府部門制定一項公共決策,不從公共利益出發,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。如果上述兩個地方政府部門的作為是因為不清楚相關法律的規定,那么,當加強對政府部門的法律普及。